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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
2009-03-23 14:49  文章来源:菏泽市人民政府文件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的水平,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,结合菏泽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和境外客商,市外和境外客商统称外商。
第二条 外资企业是指在菏泽10个省级开发区兴办的外商合资经营企业、外商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(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)。
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,同时按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。
第二章 财政奖励
第四条 外商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,第1至第2年全额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,第3至第5年奖励50%。
第五条 外商投资服务业项目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从纳税年度起,5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50%。
第六条 对投资建设“四大基地、一大产业”项目,且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;或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享受更优惠的政策。
第七条 境外投资者(含港、澳、台)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菏泽再投资,期限不少于5年,经税务机关核实,同级财政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%。
第八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,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拆旧。
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,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。
第三章 项目用地
第十条 外商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。
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国家和省集约用地标准条件下,出让价格按工业用地出让评估最低标准执行;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,除应上缴省征收土地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,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限价执行。
第十二条 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、旅游、商贸物流等其他服务业项目用地,实行“招、拍、挂”出让。
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限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最高年限执行。
第四章 行政收费
第十四条 对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,由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每年年初提供收费依据和标准,报物价、财政和监察部门,按照“从低收费”的原则核定,变收费为集中缴费。各收费职能部门一律不准进入企业收费。
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,除上缴省以上的部分,其余一律免缴。
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电、用水,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供电、供水或水资源费的最低标准收取。
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在劳动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劳动用工合同,规范劳务报酬标准。
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,按最低标准收费。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费为0.8‰,注册资本1000-10000万元的注册费为0.4‰,注册资本超出10000万元部分不再收取注册费。
第五章 资金扶持
第十九条 对产品市场好、财政贡献大、资产状况优的外资企业,地方政府积极协调银行给予资金贷款支持;贷款到期还款暂时有困难的优先使用贷款风险保证金。
第二十条 对列入市以上的重点项目和60户重点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。.
第二十一条 产品出口潜力较大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国际市场开拓基金补助政策。
第六章 服务环境
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事项,须经市级以下核准审批的,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,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接待调度室,明确专职项目引导员,实施联审联批,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限时办结。
第二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统一设置重点保护标志。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由纪检、监察机关依法查处。
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者,颁发《荣誉市民证》,公安部门免费办理《暂住证》,享受菏泽市民同等待遇和重点保护。
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凭《荣誉市民证》,不受学区限制,按教育部门的同等收费标准,自愿优先上学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菏泽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落实。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菏政办发[2006]106号文件同时废止。

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12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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